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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
    ,裁處量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三、依前點規定裁處之罰鍰,如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
    ,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本法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
    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五、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