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
項。
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 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一所列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
、二五二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 (列管編號
○○一至○一九、○二二至一二六及一二八至一六四) ,其最低管制
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一。但下列物質,不在此限:
(一) 添加膠著劑,呈膠結、膠狀、乳懸狀製品所含列管鉻化物。
(二) 製造醫藥之靈丹。
(三) 日光燈、螢光燈、電器開關、溫度計、壓力計、液體比重計及其他
製成品所含汞。
(四) 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半導體及
其他製成品所含鎘。
(五) 以毒性化學物質作為可塑劑,業經固化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
成危害之製成品。
(六) 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所稱管制藥品、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妝品、食品衛生管理法
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原子能法所稱放射性物質、蒙特
婁議定書所列管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及經登
記備查或核可廢棄之物質。
二 公告含多氯聯苯等五十八種列管化學物質 (列管編號○○一至○一九
、○二二至○三七─○四、○四七、○五二、○五四、○五五─○三
、○五六─○二、○五七至○五九、○六三至○六五、一○三及一五
八) 達附表一所列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如
附表二。
三 運作附表一所列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除禁止運作
外,限制使用於附表三所列之用途。
四 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立即廢棄。其運作人毋
需定期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免依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
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規定標示運作場所及設施
。
五 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之
容器盛裝,相關作業規範如下:
(一) 石綿袋收集作業應於防止石綿飛揚逸散之設施內為之。
(二) 應使用可密封之堅固容器盛裝石綿袋,並內襯紙襯袋或其他適當襯
裡。
(三) 石綿袋盛裝容器除收集、裝填石綿等作業必要開啟外,平時應保持
密封狀態。
(四) 石綿袋盛裝容器在收集及運送期間,應標示石綿毒性圖示、內容物
名稱、危害物質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供應 (收集
) 廠商名牌、地址與電話。
(五) 石綿袋盛裝容器運送前應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分向起運地
及迄運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其所有人、運送人及受貨人,應
妥善保存運送聯單一年,以備查核。
六 製造、使用、貯存、輸送含氯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
作總量在五十公斤以上者,應備有緊急止漏簡易工具;任一場所任一
時刻之運作總量在一百公斤以上者,應備有水霧噴灑設施;任一場所
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達二公噸以上者,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 (二
次阻絕系統) 。
七 製造、使用、貯存、輸送含光氣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
運作總量在五公斤以上者,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 (二次阻絕系統
) 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八 環氧乙烷於醫療院所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者或甲醛於醫療院所作為
固定防腐、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並依衛生、勞工安全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氰化氫、氯乙烷、
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事務所或營業所不得貯存。
一○ 製造、使用、貯存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
酯、鄰苯二甲酐、氧化三丁錫等毒性化學物質,因無適當之偵測及
警報設備,得免設置之。
一一 運作附表一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八) 環署毒字第○○八三七七八號公告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
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四。
(一) 運作列管編號○○一至○一九及○二二至○六六者,不適用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二)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已運作列管編號○六七至○七七─
○一、○七八至一二六、一二八至一四六者,及於八十九年三月
十五日前已運作列管編號○七七─○二、一四七至一六四者,應
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及附表四所列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
期,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一二 本署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八) 環署毒字第○○八三九八二
號公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八) 環署毒字第○○八三九
七九號公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八) 環署毒字第○○八
三九八三號公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八八) 環署毒字第○
○八三九六七號公告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八九) 環署毒字第○
○一三七七九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