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委員迴避原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環境保護基金委員(以
    下簡稱基金委員)於聘任期間對於利益迴避有明確規範,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署基金委員係指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
    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
    會所聘任之委員。

三、以專家學者身分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本署基金委員者,該委員或其所
    代表之民間團體得參與本署委辦計畫招標或申請補助計畫,但其所參
    與之委辦計畫或補助計畫,本署如有召開審查或審議會議時,該委員
    應自行迴避。

四、本署基金委員參加其所屬基金管理會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時,該次議程
    與本署基金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二)與該次會議內容有利害關係者。

五、本署各環境保護基金法令就迴避事項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