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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件)。
          二、實施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三、本署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88)環署空字第○○六三一四四
              號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