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
一、從事左列行業之事業機構:
(一)金屬冶煉工業:以礦石、礦砂、礦渣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如煉
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煉製各種油氣類、潤滑油、脂、劑等工業
。
(三)石油化學工業:以石油為原料製造石化基本原料,或以石化基本原
料製造中游產品之工業。
(四)染顏料及其中間體製造工業:包括染料、顏料及其中間體之合成工
業。
(五)鈦白粉製造工業: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六)石綿及其製品工業。
(七)煉焦工業:以煤為原料煉焦炭之工業。
(八)金屬表面處理工業: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及
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金屬與非金屬電鍍工業、半
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九)紡織染整工業: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成品加工廠不
在此限。
(一○)皮革工業:以生、熟皮及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之皮革加工
業。
(一一)廢料回收工業:以廢料或下腳品為原料之製造業,如廢油、廢溶
劑加工處理業、廢金屬氧化物之加工煉製業、廢酸、廢鹼之處理
業。
(一二)鎳、鎘、鉛及水銀電池工業:使用鎳、鎘、鉛及水銀電池原料之
工業。
(一三)酸鹼工業:從事製造各種酸及鹼之工業。
(一四)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一五)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一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指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
橡膠產品之工業。
(一七)屠宰業:凡從事家畜或家禽之宰殺及包裝之行業。
(一八)舊船解體工程業:凡從事廢船解體工程之行業均屬之。
二、五○床以上之醫院及所有公立醫院。
三、具有含多氯聯苯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
四、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凡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所屬之污水處理廠均
屬之。
五、蔬果、魚、肉批發市場:凡從事蔬菜、水果、水產、家禽、家畜等之
批發市場。
六、養豬規模一○○○頭以上之養豬場。
七、凡事業廢棄物產量每日四公噸以上或每年一二○○公噸以上之事業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