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開關及繼電器。
(二)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三)三十瓦以下之普通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
(四)電子顯示器之冷陰極螢光燈及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五)體積描記器中使用之應變片。
(六)汞真空泵。
(七)輪胎平衡器及車輪平衡塊。
(八)照相膠片及相紙。
(九)太空載具之推進劑。
(十)熔體壓力轉換器、傳送器及感測器等電氣及電子測量儀器。
(十一)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含體溫計)及血壓計等非電
子量測儀器。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普通照明用緊密型螢光燈。
(二)使用鹵磷酸鹽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及非直管型螢光燈
。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三基色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
管型螢光燈及非直管型螢光燈禁止輸入。
四、前三項禁止輸入之含汞產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出具證明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保護民眾及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
(三)下列產品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者:
1.極高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之高頻射頻開關
及繼電器。
2.電子顯示器之冷陰極螢光燈及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3.安裝於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之電氣、電子或非電子測量
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