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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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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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運作人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連線:
一、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
二、氰化氫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
以上。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