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工作士氣,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範圍內,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
給。
四、駕駛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請假及其他應扣(減)獎
金事由。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