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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65505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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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
    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當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達成立條件,成立
    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以下簡稱防制指揮中心),協調處理跨
    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加強中央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成立條件:
(一)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成立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以召開會議
      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二)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且本部監測資訊司(以下簡稱監資司)
      預測未來四十八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部大氣環境
      司(以下簡稱大氣司)研判有成立必要時,成立第一級防制指揮中
      心,以召開會議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三、組成:
(一)防制指揮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置副指揮官一至二人;置執行長一人
      ;幕僚作業由本部大氣司辦理,本部監資司及本部環境管理署支援
      ,行政後勤由本部秘書處、政風處及主任秘書室(以下簡稱主秘室
      )新聞公關組負責。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擔任;副指揮官
        由本部大氣司副司長擔任;執行長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指定簡任級
        以上人員擔任。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指揮官由本部
        次長與經濟部次長擔任;執行長由本部大氣司司長擔任。
(二)機關代表(各機關一人至三人):分別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農業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機關(單位、團體)指派
      可執行協調該部會任務之代表參與防制指揮中心。
(三)防制指揮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所示。
(四)成立地點: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於本部,並得視情況以視訊會議形式
      召開會議。

四、任務分工:
    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協助指揮
    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執行長承指揮官之命,執行防制指揮
    中心應變事宜,其餘成員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機關
      1.內政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警政單位支援機動車
        輛管制工作。(警政署)
      2.經濟部:
     (1)執行電力業調度之工作。(能源署、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
          稱國營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2)協助督導電力業與國營事業執行防制計畫。(能源署、國營司
          )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河川管理機關執行
          河川揚塵防制工作。(水利署)
      3.交通部:
     (1)至少每六小時提供一次最新氣象監測與預報資訊。(中央氣象
          署)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交通機關支援國道
          與省道機動車輛限制使用或禁止於特定區域行駛等管制工作。
          (高速公路局、公路局)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跨區域大眾運輸工
          具支援。(公路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國營臺灣鐵
          路股份有限公司)
     (4)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港區範圍內配合宣導執行船舶進
          出港減速,碼頭散裝貨物裝卸作業區域配合加強相關污染防制
          措施。
      4.農業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處理露天燃燒稻草、
        果樹枝管制工作。
      5.衛福部
        密切注意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區域急救責任醫院急診、相關門診民
        眾就醫情形,必要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急救責任
        醫院加開門診因應。
      6.教育部:
     (1)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執行相關防護措施。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戶外運動賽事單位執行相關防
          護措施。(體育署)
      7.勞動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督導勞工相關防護措
        施執行情形。(職業安全衛生署)
      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科學園區配合執行應
        變工作。(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9.其他指定機關(單位、團體):
        協助督導所屬單位配合執行業務相關應變措施。
(二)幕僚單位(本部大氣司):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成立前置作業與運作。
      2.通報防制指揮中心之成員啟動相關應變任務。
      3.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中心設置與區域防制措
        施執行情形。
      4.提供應變措施與成果之新聞稿。
(三)支援單位(本部監資司及環境管理署):
      1.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過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視
        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資訊。(監
        資司)
      2.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監資司)
      3.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應變查核作業,強化環保機關
        推動應變作為力道。(環境管理署)
(四)行政後勤單位(本部秘書處、政風處及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行政支援、機關及設施安全、門禁管制有關事
        宜。(秘書處)
      2.協助維護機關安全與協辦門禁管制,並協調幕僚單位於上級長官
        視導時配合隨扈人員執行維安。(政風處)
      3.協助防制指揮中心媒體公關與新聞稿發布。(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

五、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前置階段:
      1.當本部幕僚單位(大氣司)依據空氣品質預報或通報資料,經研
        判符合成立條件,立即以口頭或書面向部長陳報。
      2.經本部部長同意後,由幕僚單位(大氣司)依據防制指揮中心成
        立等級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方式,通知相
        關機關(單位、團體)於指定時間派員與會處理各項應變事宜。
      3.行政後勤單位(本部秘書處)確認會議系統及設備功能運作等;
        幕僚單位(大氣司)辦理會議資料準備等行政作業。
      4.與會機關(單位、團體):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通知本部(大氣司、監資司、環境管理
          署),必要時通知其他參與機關與會。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除通知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之機關(單
          位、團體)外,另增加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衛
          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指定機
          關(單位、團體)。
(二)成立階段:
      1.幕僚單位(本部大氣司)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
        揮中心成立與區域防制措施執行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對外界說
        明,並提醒民眾注意事項。
      2.支援單位(本部監資司)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過
        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提供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必要時,提
        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
      3.與會機關(單位、團體)執行業務相關應變任務,適時回報執行
        情形,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技術諮詢。參與機關(
        單位、團體)如非與會機關(單位、團體)時,亦應維持聯繫窗
        口通訊通暢,協助應變工作推動,與網路填寫回報應變結果。
      4.行政後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行政事務、門禁管制、會場安全維護
        與上級長官視導維安。主秘室新聞公關組協助媒體公關等工作。
      5.運作方式: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視實際需求召開後續
          會議,報告執行進度與成果。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參與機關(單位、團
          體)、幕僚單位與支援單位彙報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解除條件:經幕僚單位研判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以口頭或書面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解除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任務解除。幕僚單位並
      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
      關(單位、團體)。

六、通聯機制:
    成立防制指揮中心時幕僚單位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
    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關(單位、團體)啟動應變任務。
    當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若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管制
    需求協助,將透過通訊軟體即時雙向溝通。

七、媒體宣導:
    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時,適時主動發布新聞對外界說明,並提醒民眾注
    意事項。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