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次用塑膠吸管: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
工製成而專供吸食飲料時使用之塑膠材質管狀物,客觀上不再經洗
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內食餐飲:指消費者購買餐飲後,於限制使用對象所提供餐飲之場
所現場食用。但不包括限制使用對象以外帶形式提供餐飲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政府部門: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
利品供應站等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
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二)學校: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
飲業務之學校或民間業者。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
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
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
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連鎖速食店: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
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三、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
(一)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使用。
(二)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吸管,非屬本公告所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
範圍:
1.經認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
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
2.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限制使用對象提供餐飲之場
所,檢查一次用塑膠吸管之使用情形,限制使用對象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五、違反本公告之處罰:
(一)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限制使用對象違
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勸導單格式如附件);第二
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