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執行違反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理方
式及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依網路申報情形彙整違反本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者,依其所在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發。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中央主管機關舉發之資料後,應於十
五日內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如附件),命其限期辦理完成網路申報
,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限期辦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四、限期辦理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舉辦相關輔導會議,協
助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者完成申報作業。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限期辦理期限截止日後,至網路系統
查詢及確認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進行稽查。
前項屆期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照本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
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