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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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pdf
附表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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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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