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1:3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5010616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停止適用「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