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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次數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
              款規定「申請前之一年內,因未依法清理廢棄物經主管機關告發二次
              以上」之次數計算,不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因
              網路申報違規致告發處分之次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