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之再使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申請事項。
二 申請人基本資料
(一)申請人保證書。
(二)產生業者相關資料及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再使用業者相關資料及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再使用計畫書內容
(一)再生資源基本資料(含名稱、數量、來源、主要成分、再使用業者
已獲核准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及數量)。
(二)清運及貯存(含清運方法及貯存方法、場所及設施說明)。
(三)技術可行性(含再使用方式、再使用設施規格、功能及容量、污染
防治計畫、再使用技術佐證及再使用產品品質相關說明)。
(四)經濟可行性(含再使用成本估算、再生資源市場價格、預估再使用
產品生產數量、市場價格及銷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