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之參考依據,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相關必要支出。
(三)復育成本:掩埋場封閉復育費用及焚化廠終止使用之預估拆除費用
、環境監測費用。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
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及相關必要支出。
(五)土地使用成本:依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之土地使用費。
(六)回饋金:垃圾處理場(廠)建場(廠)及營運二階段之回饋金。
(七)折舊成本:各項清除處理機具、設備或設施依使用年限計算每年應
負擔之購置成本。
(八)其他收入:垃圾處理場(廠)售電收入、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收入
。
三、執行機關代清除費用,應包括清除之工程建設成本(如貯存場、轉運
站等設施)、管理成本、人工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及清除機具折舊成
本,其計算方式如下:
代清除費用(元/噸)=
工程建設成本+管理成本+人工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元/年)
─────────────────────────── +
年清除量(公噸/年)
各項清除機具購置成本(元)
──────────────────────────
年清除量(公噸/年)╳ 六年(使用年限以六年計)
四、掩埋場代處理費用,應包括掩埋場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及土地使用
成本三大項,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興建成本(元/公噸)=
工程建設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建場回饋金(元)
────────────────────── +
掩埋場總處理量(公噸)
各項掩埋作業機具購置成本(元)
───────────────────────
年處理量(公噸/年)╳ 六年(使用年限以六年計)
(二)營運成本(元/公噸)=
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操作維護
成本+營運回饋金- 其他收入(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
(三)土地使用成本(元/公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
五、焚化廠代處理費用,應包括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營運成本及土地使用
成本三大項,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興建成本(元/公噸)=
工程建設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建廠回饋金(元)
──────────────────────
焚化廠總處理量(公噸)
(二)營運成本(元/公噸)=
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操作維
護成本+營運回饋金-其他收入(元/年) 灰渣清理成本
────────────────── + ────────
年處理量(公噸/年) 年處理量(公噸/年)
(三)土地使用成本(元/公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元/年)
────────────────
年處理量(公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