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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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00266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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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
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
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若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