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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30090460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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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
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水污染防治
績效考核結果核算分配百分比(附表一),乘以當年提報水污染防治執行
計畫之重點工作預算編列情形評定之係數(附表二),據以計算次一年水
污染防治費撥交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總額乘以前項
撥交比率核算結果,即為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得之款項。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
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
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經費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