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5620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