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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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其自動監測設備設置之位置、數量及監測紀錄之格式、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8005218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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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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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本署 94 年 11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40093835 號公告之「應設置自動
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其自動監測設備之位置、數量
及監測紀錄之格式、方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