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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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須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8005121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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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本署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四)環署空字第一二二二二號、九十二年
八月一日(九二)環署空字第○九二○○五五八四四號及九十三年五月二
十四日(九三)環署空字第○九三○○三六四八六號公告之「須設置自動
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