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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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0981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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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
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