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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3002411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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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指採用自動連續檢驗分析方法進行污染物
      濃度量測之監測設施。
(二)空氣品質人工操作監測設施:指以人工操作方式進行採樣、檢驗、
      分析工作之監測設施。
(三)氣象監測設施:指監測風向、風速、溫度、相對濕度及降雨量等之
      監測設施。
(四)精密度:指一組重覆分析其測定值間相符的程度,由分析重覆樣品
      及計算其測定值間之標準偏差設定。
(五)準確度:指一測定值或一組測定值之平均值與真實值接近的程度,
      由分析濃度經確認過之標準品認定。
(六)校正:指於特定條件下為確立量測儀器或量測系統的檢測值,與相
      對應已知量測值間關係之比對調校操作。
(七)零點偏移:指監測儀器於穩定運轉且未經調整操作狀況下,每間隔
      十二或二十四小時,以零點標準氣體重複測試儀器測值變化。
(八)全幅偏移:指監測儀器於穩定運轉且未經調整操作狀況下,每間隔
      十二或二十四小時,以全幅濃度標準氣體重複測試儀器測值變化。
(九)零點標準氣體:指不含任何足引起分析儀反應之氣體物質。
(十)全幅濃度標準氣體:指含測定範圍上限濃度百分之八十的標準氣體
      物質。

三、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中心應依監測設施種類、實際操作情形,
    訂定預防性維護之項目、頻率及修復性維護項目。

四、空氣品質監測品管作業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監測
      1.氣狀污染物
     (1)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每日應進行一次零點及全幅偏移檢查並
          記錄之;每雙週應進行精密度檢查並記錄之;每季應至少進行
          一次多點校正並記錄之。
     (2)因新設置、移動位置、故障維修後、連續停機三日以上致零點
          與全幅偏移大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法規定時,應
          以三至五種不同濃度之標準品重新校正。
      2.粒狀污染物
     (1)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每季執行一次流量校正並記錄之,如
          為新設置、移動、故障維修後、連續停機三日以上,應重新執
          行流量校正並記錄之。
     (2)空氣品質人工操作監測設施應每月進行單點校正,每季進行多
          點校正,並記錄之。
(二)氣象監測
      應依氣象監測設施製造廠規定之方式實施例行校驗。

五、校正誤差範圍,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法規定,未列
    出之項目,應依監測設施製造廠操作規定辦理。

六、監測數據之精密度與準確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
    法規定,未列出之項目,應依監測設施製造廠操作規定辦理。

七、校正及查核使用之氣體及標準品,依序採用下列追溯方式:
(一)追溯至國家一級標準。
(二)追溯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
(三)追溯至國外一級標準或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單位。
(四)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追溯方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