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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1953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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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
          空氣污染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