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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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1953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廢止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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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
空氣污染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