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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203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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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