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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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203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廢止總說明.pdf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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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