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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核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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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 額│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考│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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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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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六 │三 │ │
│ │第十一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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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九 │六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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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五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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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二四│一九│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第九職等 │ │ │至第十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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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 │五 │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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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一五│一二│ │
│ │第九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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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九三│四七│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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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二五│一四│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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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六八│四九│內二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第五職等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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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二 │二 │ │
│ │第五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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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六 │五 │內四人俟原臺灣省政府環│
│ │第三職等 │ │ │境保護處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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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二五│一六│ │
│ │ │五 (│四 │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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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原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留用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
│ 後改置為書記。 │
│三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出缺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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