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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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環署水字第1070046501號公告.pdf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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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事業,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
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對象外,應依附表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