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
下簡稱兩岸)環保事務合作及諮詢顧問機制,特設本署推動兩岸環保
事務合作諮詢顧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環保事務合作行動計畫之研定、審議事宜。
(二)兩岸環保事務合作行動計畫之執行、督導事宜。
(三)兩岸環保事務合作行動計畫之協助辦理事宜。
(四)兩岸環保事務合作行動計畫執行成果之評鑑、考核事宜。
(五)其他兩岸環保事務合作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兼任;執行
秘書一人,襄理組務,由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執行
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二)產業界代表三人。
(三)專家學者四人。
(四)本署永續發展室、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
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等業務單位代表五人。
本小組委員報經署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二年。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得視議題之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構)、團
體代表出席,參與諮詢、討論或提出報告,並得邀請本署有關單位派
員列席。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計畫處兼辦。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開會決議事項,報經署長核定後,以本署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