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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20073313B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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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監督核能四廠第一、二號
    機發電計畫 (以下簡稱核能四廠相關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之執行,特
    設置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因應對策辦理之監督事項。
 (三)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四) 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監督事
      項。
 (五) 關於本署督察大隊稽查核能四廠相關計畫有違前述諸項時之複查事
      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本署綜計處處長兼任之;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四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專家、學者及本署各相
    關單位簡任級人員選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  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
    勘查。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
    單位列席。

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委員得支
    領差旅費。

七  本小組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
    得延長之。

八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