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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3622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
申請指定公告之相關作業程序,以貫徹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立法意
旨,特訂定本要點。

下列單位或業者得向本署申請將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予以指定公
告:
一  自來水事業單位。
二  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
三  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四  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設備,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五  其他非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設備,且使用藥劑處理飲用水質
    ,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六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製造、輸入、調配、包裝或販賣者。

向本署申請將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予以指定公告時,應填具申請
審核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各一式十五份,其所需之書表格式詳如附
件:
一  申請單位或業者及其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二  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及歐體 (EC) 等任一國家准許作
    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證明文件。
三  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縮寫MSDS)。
四  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中文及英文名稱。
 (二) 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三) 藥劑成分含量。
 (四) 檢驗分析方法。
五  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
 (一) 使用目的、方法與時機。
 (二) 建議最高使用劑量。
 (三) 保存期限及保存方法。
六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
七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流程圖
                         /\
                       / 申 \
┌───────→   / 請單位 \   ←───────┐
│                 /   或業者   \ ←───┐      │
│                 --------         │      │
│                        │                │      │
│                        ↓                │      │
│                   ┌────┐           │補    │補
│                   │申請書表│           │      │
│駁                 └────┘           │件    │件
│回                      │                │      │
│︵                      ↓                │      │
│得                 ┌────┐           │      │
│申                 │收    發│           │      │
│請                 └────┘           │      │
│複                      │                │      │
│審                      ↓                │      │
│︶                                        │      │
│                       / \              │      │
│                     /承辦 \            │      │
│                   /  單位   \  ────┘      │
│                   \  書面   /                  │
│                     \審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會  \                  │
│                   \  審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呈    \
      不符合         \   判    /
                       \     /
                         \ /
                          │
                          ↓符合
                     ┌────┐
                     │增列公告│
                     └────┘
                          │
                          ↓
                     ┌────┐
                     │通    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審核表
┌─┬────────────────────────────┐
│申│□申請,理由:                             (限勾選一項) │
│請│                                                        │
│類│□複審,理由:                                          │
│別│ (本署駁回之日期及文號:  年  月  日 ( ) 環署毒字第  號)│
├─┼────────────────────────────┤
│申│□自來水事業單位。                         (限勾選一項) │
│請│□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                                  │
│單│□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                      │
│位│□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設備,其製、輸入或販賣業者。│
│基│□其他非屬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設備,且使用藥劑處理飲│
│本│  用水水質,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
│資│□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製造、輸入、調配、包裝或販賣業者。│
│料├──────┬─────────────────────┤
│  │名稱 (全銜) │                                          │
│  ├──────┼─────────────────────┤
│  │地址        │縣    鄉  鎮     村   鄰  路  段  巷  弄  │
│  │            │(市)   區 (市)   (里)                     │
│  ├──────┼─────┬─────┬┬┬┬┬┬┬┬┬┬┤
│  │負責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
├─┼──────┴────┬┴───┬┴──┴────┴──┤
│檢│檢附文件及資料種類    │書表格式│是否已檢附之文件及資料│
│附├───────────┼────┼───────────┤
│文│(一)申請單位或業者及負│        │□是 (詳見附件__) □否│
│件│    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                      │
│及├───────────┤ 格式一 ├───────────┤
│資│(二)准許作為飲用水水質│        │□是 (詳見附件__) □否│
│料│    處理藥劑之國家證明│        │                      │
│種│    文件              │        │                      │
│類├───────────┼────┼───────────┤
│一│(三)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   –   │□是 (詳見附件__) □否│
│覽│     (MSDS)           │        │                      │
│表├───────────┼────┼───────────┤
│  │(四)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        │□是 (詳見附件__) □否│
│  │    :                │        │                      │
│  │    1 中文及英文名稱  │        │                      │
│  │    2 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                      │
│  │    3 藥劑成分含量    │        │                      │
│  │    4 檢驗分析方法    │        │                      │
│  ├───────────┤ 格式二 ├───────────┤
│  │(五)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        │□是 (詳見附件__) □否│
│  │    :                │        │                      │
│  │    1 使用目的、方法與│        │                      │
│  │      時機            │        │                      │
│  │    2 建議最高使用劑量│        │                      │
│  │    3 保存期限及保存方│        │                      │
│  │      式              │        │                      │
│  ├───────────┼────┼───────────┤
│  │(六)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   –   │□是 (詳見附件__) □否│
│  │    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        │                      │
│  ├───────────┼────┼───────────┤
│  │(七)其他:            │ 格式二 │□是 (詳見附件__) □否│
├─┼─┬───┬─┬───┼─┬──┴───┬─┬─────┤
│簽│申│      │負│      │填│            │申│          │
│  │請│      │責│      │表│            │請│  年 月 日│
│  │單│      │人│      │人│            │日│          │
│章│位│      │  │      │  │            │期│          │
└─┴─┴───┴─┴───┴─┴──────┴─┴─────┘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審核表填表說明
一  總說明
 (一) 申請單位或業者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各一式
      十五份,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提出申請。
 (二) 申請書表之內容一概以中文打字撰寫,惟因涉專業知識,至引用中
      文有爭議時,可以引用原文並加註中文為之。文字原則採中文橫式
      書寫習慣,由左自右,由上而下,並依序編上頁碼及裝訂成冊。
 (三) 頁次編寫方式,依不同之書表格式分別編碼,例如:書表格式二
      之 (3.) 申請藥劑製造說明總共有 3頁,則填第3-1 頁、第 3-2頁
      、第 3-3頁。
 (四) 各書表之內容需分別標記序數者, [項] 使用一,二,三,四,..
      ....;項下之 [款] 使用 (一) , (二) , (三) , (四) ,....
      ;款下之 [目] 使用1.,2.,3.,4.,......。
 (五) 單位表示以公制 (毫克、公克、公斤、毫升、公升) 表示。
 (六) 一申請案件以申請一種未經本署指定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為
      限。
 (七) 申請案件務請據實填報,提出時請先行校核;請勿漏報。文字修正
      請蓋負責人章。
 (八) 申請案件有缺、漏、污損、不能辨識,或因其他不能審辨、不適許
      可原因,應予駁 (退) 請改 (補) 。
 (九) 因委員會審查上必要參考使用之其他文件或資料,經通知補送者,
      申請單位或業者應依規定檢送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十) 申請審核表之檢附文件及資料種類一覽表中,請依序填寫詳則附件
       (__) 之編號。
 (十一) 申請書表內有方格者,請依申請資格及所檢附證照文件資料於適
        當空格內打 "ˇ" 標記。
 (十二) 申請書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另加表格填寫。
 (十三) 引述文獻資料,應於文中註明參考文獻出處及文獻頁碼,並附送
        原文資料影本,其資料如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翻譯。
 (十四) 所檢附申請書表、證件之內容如有不實,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
        定:明知為不實之事件,而使公務員登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二  格式一:證明文件表填表說明
 (一) 請將證明文件之名稱填寫於格式一:證明文件表 (__) 之括弧內,
      並將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表內之黏貼處。
 (二) 證明文件影本請於其上註明「與正本無誤」,並於右上角騎縫處加
      蓋申請單位或業者及負責人章。
 (三) 為利申請書表之檢核,一張表格限黏貼一種證明文件。
 (四) 影本超過本頁者,請折入本頁範圍內。
 (五) 經通知核驗正本者,應攜帶正本送本署核驗。
 (六) 申請單位或業者之證明文件請黏貼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
      業登記證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七)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請黏貼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影本。
 (八) 准許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國家證明文件請黏貼美國、加拿大
      、日本、紐西蘭、澳洲及歐體 (EC) 等任一國家准許作為飲用水水
      質處理藥劑之證明文件。
 (九) 上述第 (八) 項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翻譯。
三  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填表說明
四  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填表說明
 (一) 請將申請藥劑之基本資料名稱填寫於格式二:申請藥劑資料表 (__
      ) 之括弧內,並將申請藥劑之中文及英文名稱、化學名稱及化學式
      、藥劑成分含量及檢驗分析方法等資料逐項填寫於表內。
 (二) 英文名稱有國際標準組織 (ISO)  名者,使用ISO 之名;無ISO 名
      者,可採IUPAC 或BSI 或 JMAF 之英文普通名稱。
 (三) 化學名稱以IUPAC 之化學命名原則書寫。
 (四) 化學式包括分子式、構造式及分子量等資料。
 (五) 成分含量需填寫申請藥劑詳細成分,包括有效成分 (主成分) 及不
      純物含量等,並以%W/W (重量百分比) 表示,必要時得輔以%W/V
       (容量百分比) 表示。
 (六) 檢驗分析方法
      1 以中國國家標準 (CNS)  或本署公告之檢驗方法為主。無上述方
        法者,應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檢驗方法
        依序採用或可直接引用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及歐
        體 (EC) 等國公告之檢驗方法。
      2 應附檢驗分析方法之原文資料,其資料如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翻
        譯。
五  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填表說明
 (一) 請將申請藥劑之使用說明名稱填寫於格式二:申請藥劑資料表 ( )
      之括弧內,並將使用目的、方法與時機、建議最高使用劑量、保存
      期限及保存方法等資料逐項填寫於表內。
 (二) 申請藥劑使用之描述,包括原水水質的形態、應用要點、劑量及使
      用的方法、一般及最大加藥速率等資料。
 (三) 使用方法應註明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作用機制及與一般水質處理藥
      劑的任何反應,特別液氯及臭氧。
 (四) 保存期限及保存方法應註明保存方法及保存應注意事項。
六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說明
 (一) 應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本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中國國家
      標準 (CNS)  或本署公告之標準檢驗方法為之。無上述方法者,應
      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檢驗方法依序採用或
      直接引用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及歐體 (EC) 等國家
      公告之檢驗方法為之。另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本署認可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未能出具檢驗報告時,亦可出具上述國家已認可之檢驗測
      定機構之檢驗報告。
 (二)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 (認可字號、地址、電話、負責人等資料
        ) 。
      2 申請藥劑製造日期及批號、有效期限 (如係分裝者,請加註分裝
        工廠及分裝日期) 。
      3 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檢驗方法、檢驗項目、檢驗值等資料。
      4 檢驗報告上應加蓋檢驗人員、負責人及檢驗測定機構章。
七  其他相關資料填表說明
    請將申請藥劑之其他相關資料名稱填寫於格式二:申請藥劑資料表 (
      ) 之括弧內,並逐項填寫於表內。
格式一                    ┌─────┐
證明文件表                │ (法人章) │  ┌──────┐
 (                   )    │          │  │ (負責人章) │
--------------------------│----------│--│------------│------
                          │          │  │            │
                          └─────┘  └──────┘
                        請  黏  貼
格式二
申請藥劑資料表
┌──────────────────────────────┐
│ (                                    )                     │
├──────────────────────────────┤
│                                                            │
│                                                            │
│                                                            │
└──────────────────────────────┘
聲明書
茲聲明本申請案 (申請指定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
          ) 填報資料無虛偽情事,如有不實,願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
定偽造文書刑事責任。
聲明人一: (負責人)
    姓名: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簽章:
聲明人二: (填寫本申請案填報人)
    姓名: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範例
一  製造商或供應商資料
┌──────────────────────────────┐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                                      │
├──────────────────────────────┤
│製造商或供應商地址:–                                      │
├──────────────────────────────┤
│諮詢者姓名及電話:–                                        │
├─────────────────┬────────────┤
│緊急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
└─────────────────┴────────────┘
二  辨識資料
┌──────────────────────────────┐
│物品中 (英) 文名稱:氯 (CHLORINE)                           │
├──────────────────────────────┤
│同義名稱:MOLECULAR CHLORINE、LIQUID CHLORINE               │
├─────────┬──┬──────────┬──┬───┤
│危害性成分        │化學│容許濃度            │    │      │
├───┬──┬──┤文摘├───┬───┬──┤    │      │
│中(英)│化學│含量│社登│八小時│短時間│最高│LD50│LC50  │
│      │    │    │記號│日時量│時量平│容許│ (測│ (測試│
│      │    │    │碼  │平均容│均容許│濃度│試動│動物、│
│      │    │    │CAS.│許濃度│濃度  │CEIL│物、│吸收途│
│      │    │    │No  │TWA   │STEL  │-ING│吸收│徑    │
│文名稱│式  │(%)│    │      │      │    │途徑│      │
├───┼──┼──┼──┼───┼───┼──┼──┼───┤
│氯 (CH│Cl2 │100 │0778│  –  │  –  │0.5 │ – │293ppm│
│LORINE│    │    │2-50│      │      │ppm │    │/1H(大│
│)     │    │    │-5  │      │      │    │    │鼠、吸│
│      │    │    │    │      │      │    │    │人)   │
└───┴──┴──┴──┴───┴───┴──┴──┴───┘
三  物理及化學特性
┌─────────────────────┬────────┐
│物質狀態:        □糊狀物      □粉狀    │pH值:–        │
│          □固體      □液體    ┌─┐    ├────────┤
│                                │×│氣體│外觀:綠黃色氣體│
│                                └─┘    │或琥珀色液體 (加│
│                                          │壓下)           │
│                                          ├────────┤
│                                          │氣味:辛辣味,催│
│                                          │淚              │
├───────┬────────┬────┴────────┤
│沸體:-35℃   │  溶點:-101℃  │蒸氣壓:6.384atm@20℃     │
├───────┴────────┼─────────────┤
│蒸氣密度: (空氣=1) 2.5         │比重:(水=1)3.214         │
├────────────────┼─────────────┤
│揮發速率: (乙酸乙酯=1)-        │水中溶解度:0.7g100g@20℃ │
└────────────────┴─────────────┘
四  火災及爆炸危害資料
┌──────────────┬──┬────────────┐
│閃火點:-℃                 │爆炸│爆炸下限 (LEL)-%        │
│                            ├──┼────────────┤
│測試方法:    □開杯  □閉杯│界限│爆炸上限 (ULE)-%        │
├─┬────────────┴──┴────────────┤
│火│滅火材料:1.小火:化學乾粉、二氧化碳。                  │
│  │          2.大火:水霧、泡沫。                          │
│  ├────────────────────────────┤
│  │特殊滅火程序:1.噴水霧可冷卻容器並將流竄的氣體導離工作人│
│  │                員。                                    │
│  │              2.氯溶於水有強腐蝕性、用火時需小心。      │
│  │              3.氯氣比空氣重會沉積於低窪處。            │
│災│              4.可燃物在氯中燃燒會生成有毒產物。        │
└─┴────────────────────────────┘
五  反應特性
┌───┬──────────┬───────────────┐
│安定性│┌─┐              │                              │
│      ││×│安定          │應避免之狀況:–              │
│      │└─┘              │危害分解物:–                │
│      │┌─┐              │                              │
│      ││  │不安定        │                              │
│      │└─┘              │                              │
├───┼──────────┼───────────────┤
│危害之│┌─┐              │                              │
│聚合  ││  │可能發生      │                              │
│      │└─┘              │應避免之狀況:–              │
│      │┌─┐              │                              │
│      ││×│不會發生      │                              │
│      │└─┘              │                              │
├───┼──────────┴───────────────┤
│不相容│應避免之物質:1.氣態碳氫化物 (甲烷、乙炔、乙烷) :陽│
│性    │                光或催化劑可促使爆炸性反應。        │
│      │              2.液、固態碳氫化物 (天然或合成橡膠、石│
│      │                油腦、松節油、汽油、燃油、臘) :劇烈│
│      │                反應 (燃燒或爆炸) 。                │
│      │              3.金屬 (鋁細粉、黃銅、銅、錳、錫、鋼、│
│      │                鐵) :劇烈或爆炸性反應。            │
│      │              4.氮化合物 (氨等) :生成高爆作性三氯化│
│      │                氮。                                │
│      │              5.非金屬 (磷、硼、活性碳、矽) :室溫下│
│      │                接觸就可點燃。                      │
│      │              6.氫:火花可點燃相當濃度的氫氯混合物。│
└───┴──────────────────────────┘
六  健康危害及急救措施
┌───────┬──────────────────────┐
│              │      ┌─┐      ┌─┐          ┌─┐    │
│進入人體之途徑│      │×│吸入  │×│皮膚接觸  │  │吞食│
│              │      └─┘      └─┘          └─┘    │
├───────┼──────────────────────┤
│健康危害效應  │急性:                                      │
│              │(一)吸入:1.嚴重的刺激鼻、咽及上呼吸道,過量│
│              │            可能造成肺積水。                │
│              │          2.0.2ppm會造成鼻輕微發癢。        │
│              │          3.1.0ppm會造成咽乾燥、咳嗽及輕度的│
│              │            呼吸困難。                      │
│              │          4.1.3ppm時,30分鐘後會劇烈頭痛及嚴│
│              │            重呼吸急促。                    │
│              │          5.30ppm 以上造成嚴重的咳嗽、哽塞感│
│              │            及胸疼痛、嘔吐。                │
│              │          6.嚴重暴露會造成支氣管炎及肺積水。│
│              │          7.於1000ppm 下深呼吸數次會致死。  │
│              │(二)皮膚:1.高濃度下會嚴重刺激,造成灼熱刺痛│
│              │            感、發紅、起泡。                │
│              │          2.直接接觸其液體會造成嚴重的刺激、│
│              │            灼傷,甚至凍瘡。                │
│              │(三)眼睛:1.會嚴重刺激,造成灼熱、刺痛感及流│
│              │            淚。                            │
│              │          2.直接接觸其液體可能造成灼傷及永久│
│              │            損傷,甚至失明。                │
│              │慢性:長期或頻繁接觸於5ppm濃度下可能影響呼吸│
│              │      ,造成鼻子發炎並腐蝕牙齒琺瑯質。      │
├───────┼──────────────────────┤
│暴露之徵兆及症│刺激感、咳嗽、呼吸因難、哽塞感、胸疼痛、嘔吐│
│狀            │、肺積水、皮膚發紅及起泡、凍瘡、失明、疼痛、│
│              │灼傷、口渴、痙戀、噁心。                    │
├───────┼──────────────────────┤
│緊急處理及急救│(一)吸入:1.施救前先作好自身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措施          │            ,例如戴防護裝備,以支援小組方式│
│              │            援救。                          │
│              │          2.移除污染源或將患者移至新鮮空氣處│
│              │            。                              │
│              │          3.若呼吸停止,立即由受訓過人員施予│
│              │            人工呼吸,若心跳停止,施予心肺復│
│              │            甦術 (避免口對口接觸) 。        │
│              │          4.最好在醫生指示下由受訓過之人員來│
│              │            施予氧氣。                      │
│              │          5.立即就醫。                      │
│              │(二)皮膚接觸:1.避免直接與該化學品接觸必要時│
│              │                戴防滲手套。                │
│              │              2.儘速以緩和流動的溫水沖洗患部│
│              │                20分鐘以上,並在沖水時脫去污│
│              │                染的衣物。                  │
│              │              3.若刺激感持續立即就醫。      │
│              │              4.污染的衣服,須完全洗淨方可再│
│              │                用或丟棄。                  │
│              │(三)眼睛接觸:1.立即撐開眼皮以緩和流動的溫水│
│              │                沖洗污染的眼睛30分鐘。      │
│              │              2.勿使洗液沾染未受污染的眼睛。│
│              │              3.若刺激感持續,立即就醫。    │
└───────┴──────────────────────┘
七  暴露預防措施
┌──────┬───────────────────────┐
│個人防護設備│眼部:不通風的化學安全護目鏡、全面式護面罩、洗│
│            │      眼器。                                  │
│            ├───────────────────────┤
│            │呼吸:1.5 pm以下:含防氯濾罐的化學濾罐式呼吸防│
│            │          具、供氣式或自攜式呼吸防護具。      │
│            │      2.12.5 ppm以下:一定流量式供氣式呼吸防護│
│            │        具、含防氯濾罐的動力型空氣淨化式呼吸防│
│            │        護具。                                │
│            │      3.25ppm 以下:全面型自攜式或供氣式呼吸防│
│            │        護具、含防氯濾罐防毒面罩、含氯濾罐密合│
│            │        式動力型空氣淨化式呼吸防護具。        │
│            │      4.30ppm 以下:正壓式全面型供氣式呼吸防護│
│            │        具。                                  │
│            ├───────────────────────┤
│            │手套:氟化彈性體,氯化聚乙烯,氯丁橡膠,聚氯乙│
│            │      烯等材質的防滲手套。                    │
│            ├───────────────────────┤
│            │其他:上述橡膠材質連身式防護衣,工作靴及緊急沖│
│            │      洗器。                                  │
├──────┼───────────────────────┤
│通風設備    │1.在完全密閉中或隔離情況下操作。              │
│            │2.供給充分新鮮空氣以補充排氣系統抽出的空氣。  │
├──────┼───────────────────────┤
│操作與儲存注│1.應置於焊接、明火或熱表面附近不可使用此物。  │
│意事項      │2.以專用推車或手推車搬運鋼瓶。                │
│            │3.避免以油污的手處理。                        │
│            │4.避免鋼瓶掉落或相互碰撞。                    │
│            │5.不用時關閉所有閥,用時才打開閥蓋。          │
│            │6.使用時將閥完全打開且每天至少開關閥一次,以免│
│            │  凍結。                                      │
│            │7.於通風良好的指定區內採最小量操作。          │
│            │8.備有隨時可用於火災及洩漏的緊急應變處理裝備。│
│            │9.儲存於陰涼、乾燥、通風良好的地方。          │
│            │10避免陽光直接照射,遠離熱、發火源及不相容物。│
│            │11鋼瓶溫度絕不可超過51℃,直立置放於固定位置的│
│            │  平坦地面上。                                │
│            │12容器避免碰撞衝擊等物理性損壞。              │
│            │13儲存區使用抗蝕的照明及通風示統。            │
│            │14不使用時或空容器都應關緊閥。                │
│            │15避免存放超過六個月。                        │
│            │16空容器應標示,且與實瓶分開儲存。            │
├──────┼───────────────────────┤
│個人衛生    │1.工作後儘速脫掉污染之衣物,洗淨後才可再穿戴或│
│            │  丟棄,且須告知洗衣人員污染物之危害性。      │
│            │2.工作場所嚴禁抽煙或飲食。                    │
│            │3.處理此物後,須徹底洗手。                    │
│            │4.維持作業場所清潔。                          │
└──────┴───────────────────────┘
八  洩漏及廢棄處理
┌───────┬──────────────────────┐
│洩漏之緊急應變│(一)注意事項:1.污染區未完全清理前,限制人員│
│              │                接近,直至完全清乾淨為止。  │
│              │              2.確認清理工作是由受過訓練的人│
│              │                員負責。                    │
│              │              3.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
│              │              4.撲滅或移走所有發火源。      │
│              │              5.對該區域進行通風換氣。      │
│              │              6.報告政府安全衛生與環保單位。│
│              │(二)清理時:1.勿碰觸洩漏物。                │
│              │            2.在安全狀況許可下,設法阻漏或減│
│              │              少溢漏。                      │
│              │            3.避免外洩物流入下水導、水溝或其│
│              │              他密閉空間內。                │
│              │            4.可用苛性鈉、蘇打灰或水合石灰的│
│              │              水溶液來吸收或中和後,置於鋼製│
│              │              、鑄鐵或鉛製之容器。          │
├───────┼──────────────────────┤
│處理處理方法  │參考相關法規處理。                          │
└───────┴──────────────────────┘
九  運送資料
┌─────┬──┬───┬──┬────────┬─────┐
│聯合國編號│1017│危害性│2.3 │所需圖示種類    │ 2.3,5,1,8│
│(UN No.)  │    │分類  │    │(Hazard Labels) │          │
└─────┴──┴───┴──┴────────┴─────┘
十  製表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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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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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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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 表 人│職稱:–            姓名:–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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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表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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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或業者得自行檢附申請藥劑之製造說明 (包含製造廠商、製造原
料及來源、製法要旨及製造流程等資料) ,以利審查委員之審查。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報告,應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本署
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中國國家標準 (CNS)  或本署公告之標準檢驗
方法為之。無上述方法者,應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規定
之檢驗方法依序採用或直接引用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及歐
體 (EC) 等國家公告之檢驗方法為之。另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本署認可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未能出具檢驗報告時,亦可出具上述國家已認可之檢驗
測定機構之檢驗報告。

申請藥劑不純物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砷、鎘、鉛、汞、鉻及准許作為飲用
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國家所規範品質管制項目中有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本署審核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申請,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等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核。

申請單位或業者依本要點提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時,本署
應於九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單位或業者,必要時,審查期限得
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以九十日為限。

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核後駁回者,申請單位或業者得檢附新文獻資料或佐證
文件向本署申請複審。

申請文件及資料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後三十日內完
成補正或改正,逾期未補正或改正者,應逕予退件。但報經本署核准延期
補正或改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