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有效整合環境污染物指紋鑑定
相關資料,特成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以建立重大污染源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訊,提供環境污染物指紋
鑑別或查詢,俾利污染發生時,快速追?污染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係指對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潛
在污染源或具特性之相關行業,建立其特性環境污染物或指標物之指
紋資訊及搜尋資料庫,以鑑別或查詢污染源。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訂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策略及方向。
(二) 督導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建置計畫之執行。
(三) 審查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之架構。
(四) 推動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建立之相關法規、制度及行政工作事項
。
(五) 其他有關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事項。
四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十二人,由本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及空
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
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等單位之副
處長兼任;科技顧問室由顧問兼任;環境督察總隊北區、中區、南區
環境督察大隊由大隊長兼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由執行秘書兼任。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之命令,綜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檢驗所副
所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小組事務
。
六 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一人代理之。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署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