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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21318398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綠色生活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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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綠色消費暨執行環境保護產品申請、
    使用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全民綠色消費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全民綠色消費宣導推廣等
      相關事宜。
(二)審議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三)審議環保標章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修訂。
(四)其他有關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管理監督事宜。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具備檢測、法律專長者至少各一
    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部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二人由本部次長及綜合規劃司司長擔任
      ,本部次長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七人。
(三)政府機關專家代表三人。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四、審議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及副
    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
    ,均就本部編制內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
    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六、為協助審議會之審議工作,得設置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工作策略及措施。
(二)協助督導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執行績效。
(三)協助審查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四)審查環保標章實驗室檢測項目登錄認可案件。
(五)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七、工作小組由召集人以外之審議會委員組成。
    工作小組得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
    行秘書擔任之。
    前項審查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八、審議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單位及團體
    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九、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