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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環保公園開發計畫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B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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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空氣品質及設置空氣品質
    淨化區(以下簡稱環保公園),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下成
    立環保公園技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審查地方政府所提
    環保公園設置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保公園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作為污染源與人口聚
    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保障水土
    資源永續利用及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三、本要點所稱環保公園依其土地、區位及規模,可分為兩類:
(一)大型環保公園:位於污染源附近且面積寬廣之公有地、已廢棄為可
      再利用的土地、河川新生地及經濟價值較低等之土地。
(二)一般環保公園:位於都市人口集聚地或移動污染源附近,包括都市
      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鄰里或社區內閒置之土地、使用期滿已封
      閉之垃圾掩埋場等。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設置環保公園,得依其土地使用可行性,提
    報環保公園設置預定地送本署核備,經技術小組派員調查現勘,依左
    列選址原則評估並排定優先順序:
(一)環境品質:
      1.每人擁有綠地面積:以該地區每人平均擁有綠地面積較全國平均
        值為低者。
      2.空氣品質條件:空氣污染指標(PSI )值,及全年空氣不良日數
        較全國全年空氣不良平均日數為高者。
(二)實質環境條件:
      1.區位條件:位於固定污染源下風處或移動污染源附近。
      2.土地使用:參酌現有土地分區計畫或為現有利用不當之土地,且
        無任何違章建築佔用或佔墾等現象為優先考量。
      3.土地權屬:公有地(屬該申請單位所有或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或已完成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空氣品質改善效益評估:考慮當地污染源特性、氣候(含風向)、
      環保公園預定地所栽植樹種密度及其截捕污染物能力等因素對當地
      空氣品質具改善效果者。
(四)社會及自然環境條件:
      1.結合當地居民、學校或社團以義工方式參與管理及維護者。
      2.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意願高者。
      3.特殊自然或人文資源。
(五)政策條件:
      1.地方政府配合度高者。
      2.地方政府執行績效較高者。
      3.已申請其他(中央或省)政府機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予考量。

五、前項經評估為優先者得知會原提報單位,依環保公園規劃原則研提環
    保公園開發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計畫目標
      1.背景說明:包括現有人口數、已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空氣品質
        現況等。
      2.規劃目標:包括計畫人口數、預定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等。
(二)建設計畫
      1.土地現況:檢附都市計畫圖並標明預定地及相關位置。
     (1)用地面積、所有權屬、持有面積。
     (2)距離固定及移動污染源之最近距離。
     (3)附近之特殊自然或人文資源。
     (4)其他單位已訂計畫。
     (5)附近之開發計畫。
      2.建設及規劃內容:檢附初步規劃或細部計畫圖。
     (1)綠地面積與植栽種類、數量及來源(由自有苗圃或協調農林單
          位供應)。
     (2)相關育苗設施及面積。
     (3)相關服務設施及面積。
     (4)相關環境教育設施及面積。
     (5)其它相關設施及面積。
(三)管理維護計畫
      1.權責機關及配合單位。
      2.執行內容。
(四)分年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五)經費需求:申請補助總經費除固定費用二百萬元外,以每公頃八百
      萬元(十萬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原則。
      1.規劃、設計。
      2.實質建設、育苗。
      3.經營管理。
      4.環境維護。
      5.長期監測。
(六)效益預估。

六、所提報之環保公園開發計畫經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簽奉核定後撥付第
    一期款(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俟地方政府完成建設工程發包
    後,撥付第二期款(發包金額加工程管理費,扣除第一期款)。

七、經本署核定之環保公園開發計畫地方政府應確實按計畫內容執行,技
    術小組得派員進行追蹤考核,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
    本署得暫緩撥款或撤銷其補助。

八、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