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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大陸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21322810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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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本部有關大
    陸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大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部中國大陸事務之綜合規劃及研究。
(二)本部中國大陸事務之工作計畫、方案審議及推動。
(三)本部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
(四)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本部中國大陸事務人員之培訓。
(六)政府中國大陸政策之宣傳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本部中國大陸事務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部長
    指派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相關業務;幹事若干人,由本部派員兼任。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或諮詢會議,並得邀請本部
    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其指定之副召集人代理之。
    工作會議之成員包括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與本部主任
    秘書及法制處、政風處、會計處、人事處之單位主管。
    諮詢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徵詢意見,供本部決策參考。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業務涉中國大陸事務應會辦本小組
    。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經簽報部長核定後,分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有
    關單位執行。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