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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電弧爐煉鋼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B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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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使電弧爐煉鋼業均能裝妥有效防制設備,並維持良好運轉,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
    二條規定,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係指塵煙
    經收集處理後,排放超過排放標準。

三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無有效防塵、防煙設備係指有左列情形
    之一:
 (一) 完全未裝置污染防制設備。
 (二) 有防制設備,但收集效果不良。
 (三) 裝有防制設備,但未使用。
 (四) 防制設備損壞未修護者。

四  電弧爐煉鋼業 (以下簡稱本業)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改善標準如
    左:
 (一)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須符合「臺灣省、高雄市煉鋼業電爐空氣污染
      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 加料、出鋼期之塵煙溢散助以封屋、封爐或加裝屋頂覆罩等方式改
      善,如採用加裝屋頂覆罩之改善方式,其要求如左:
      1 加料、出鋼覆罩之面積及抽氣量,須符合附錄之計算公式。計算
        加料覆罩時,以電弧爐體為高溫污染源,計算出覆罩時出斗為高
        溫污染源。
      2 屋封覆罩抽氣量至少須達上述公式計算所得抽氣量之半量,至民
        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依效果評定是否須提高到該抽氣量之全量。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狀況,提前要求達到全量。
      3 廠房裝有電弧爐體者,應以現有廠房構造之材質予以密封,以防
        廠內橫風,影響收塵效果。
        廠房應將電弧爐出鋼口以上之廠房完全密封,但廠牆得保留一○
        米、高五米之開放口,以供出入,相對之廠牆均有開放口時,其
        中一側之開放口須加裝活動門,且僅於使用時間開啟,每一側廠
        牆以保留開放口一處為限,其超過一處者應加裝活動門。
      4 廠房集塵設備動力部分,須裝置獨立之電表,並將每日用電紀錄
        之,保持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五  執行方法及改善期限:
 (一) 自排放標準公告日起加料、出鋼期以外之塵煙溢散應符合排放標準
      。
 (二) 加料、出鋼期之塵煙溢散於排放標準公告前,每一爐溢散時間,累
      計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三) 排放標準公告後工廠於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屆滿時,各廠必須達
      成所有標準,否則停工改善,改善期限不得超過標準公告之日起一
      年。
 (四) 排放標準公告後,各廠得提出改善計畫,依法申請免罰,主管機關
      核定改善期限前,應先查核各廠現有除塵設備需已裝妥獨立電表及
      維持紀錄。
      各廠應提出之申請資料包括改善計畫及進度表、合約書 (提出時間
      不得遲於提出改善計畫後兩個月,否則恢復連續罰鍰) ,以及拆除
      舊設備之確定日期,並斟酌罰鍰是否繳清外,核定免罰之附帶條件
      為:在改善期間現有集塵設備仍須正常操作,並符合現有排放標
      準且每日紀錄用電資料備查,其舊設備拆除至新設備裝妥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一個月,若拆除日期有變更時,廠方須於十日前以書面向
      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改善期間未能遵守此條件者,按其爐數按日連
      續處以最高罰鍰,至其停工改善完竣,檢查屬實時。必要時當地主
      管機關得令其停工改善。加料、出鋼期溢散標準仍維持每一次加
      料、出鋼時容許六分鐘溢散,每一爐溢散累計不得超過二○分鐘,
      如有違反,處以最高罰鍰,情形嚴重者,得命停工。

六  處罰原則:
 (一) 新標準公布前,非加料出鋼期之溢散:
      1 完全未裝置污染防制設備之工廠,應裁定按日連續處罰,其每日
        處罰金額 (新台幣) 之計算公式如下:
                         00元×爐體設計噸數  350元×爐體設計噸數
      甲:24小時作業者= ──────────+─────────
                         (以下稱固定成本)      (以下稱變動成本)
                         300元×爐體設計噸數 175元×爐體設計噸數
      乙:使用離峰用電者= ─────────+─────────
                           (以下稱固定成本)    (以下稱變動成本)
        前項處罰金額未達法定最低罰鍰,以最低罰額處罰之,超過最高
        罰額,以最高罰額處罰之。處罰至其提出改善計畫 (含進度表)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改每日以變動成本為罰額,則合
        併數日之罰額處罰之 (處分書所載污染時間,以其操作日為宜)
        ,若核定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則恢復固定成本部分罰款,
        屆滿一個月仍未完工,則令其停工並抄錄電錶度數改善,至完工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復工。
      2 有防制設備,但收集效果不良者:
      (1) 於非加料出鋼期,不能有效收集塵煙者,或排放超過排放標準
          者,則依操作日數處罰之,罰額為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之和,
          至其提出改善計畫並經核定之日起,改以變動成本為罰額。前
          述罰額未達法定最低罰額,則合併數日之罰額處罰之。核定期
          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則恢復固定成本部分罰款,屆滿一個月
          仍未完成則令其施工改善,至完工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後方
          可復工。
      (2) 爐口集塵已完成改善且除塵設備之獨立用電測量及紀錄系統已
          裝妥者,可申請複查,但申請時須同時陳報改善情形,經主管
          機關檢查,於加料、出鋼期以外之熔解和精煉期之燻煙均無法
          完全收集者,維持變動成本之罰鍰;已改善至熔煉期僅吹氧、
          還原時收集不良者,改處以變動成本罰鍰之一半,若改善至熔
          煉期僅還原時收集不良,將以覆罩收集者,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但需提出改善計畫。
 (二) 加料、出鋼期之塵煙溢散:
      1 排放標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提出改善計畫且經主管機關查證未
        自行改善者,得令其停工。
      2 排放標準公告後,提出改善計畫獲核定者,核定改善期限屆滿未
        完工者,恢復罰鍰,若一個月仍未完成改善者,則令停工改善,
        至完工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方可復工。
      3 具有污染防制設備而不使用,一經查獲,即處以最高罰額,其繼
        續不使用者,按日連續處罰,其日數等於依其用電紀錄核其之未
        用日數,若無用電紀錄可資證明,則處以停工一個月處分,至期
        限屆滿後,仍未裝置獨立用電測量與紀錄系統者,則繼續予以停
        工至改善之日止。
      4 防制設備損壞或故障,如風車不轉、濾袋破損等,應即向當地環
        保衛生主管機關以書面或言詞報備,未報備經查獲者,依本要點
        六、 (三) 辦理,已報備,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而不停工者則
        以最高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之,至其修復或自行停工為止,超過一
        個月仍未修復,且未停工者得勒令停工。經報備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修復者,應於報備日起十五日內,就故障理由及修復經過,向
        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其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免罰。如因
        台電公司跳電引起,經台電公司證明屬實者,得予免罰。
      5 前 (四) 、所稱故障係指:
      (1) 非由於故意、輕視或忽視空氣污染防制法而造成。
      (2) 非由於不當之保養造成。
      (3) 必須保證不會造成害。
      (4) 相同設備不得有經常性的故障。
      6 經裁定按日連續處罰之工廠自行停工、經其報備後,應中止對其
        處罰並抄錄電表度數。但其復工須經當地主管機關之許可。報備
        停工而未停工者或未經許可而自行復工者,一經查獲課以相當未
        停工期間日期之按日最高罰鍰外,應勒令停工。

七  採樣測定:
 (一) 工廠所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如具備排放管道,其長度應為內徑
      十倍以上,以便主管機關採樣檢查。
 (二) 各廠排放管道應設置直徑十公分之採樣孔。採樣孔之位置應在使排
      氣產生不均勻分布之彎曲,收縮或放大管道之下游八倍於管道直徑
      以下及上游二倍於管道直徑以上處。無法依規定設置採樣孔,則應
      在使排氣產生不均勻分布之彎曲、收縮或放大管道之上、下游至少
      一‧五倍於管道直徑處設置。應設置之採樣孔數依國家標準 (CNS)
      規定。
 (三) 各廠須設安全及易於接近採樣孔之採樣平台及護欄,其製作圖如附
      圖。
 (四) 各廠須提供採樣測定時所需之水電。
 (五) 各廠如具備排放管道進行污染源排氣測定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有關「管道排氣中粒狀污染物之測定方法」採用衛生署環保局指
        定之方法,或參考日本JISZ 8808。
      2 有關「廢氣組成分析」採用我國 CNSK 9018 Hempel 法或日本 J
        ISK 2301 Orsat 法。
      3 進行除塵設備管道排氣測定時,其採樣時間至少為四個小時,如
        僅有一電弧爐則其採樣時間應以能包含一完整的操作循環,如須
        縮短採樣時間,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但至少採樣氣體體積應
        達五‧五立方米。
      4 不得在排氣中加入其他氣體稀釋。
      5 如一電弧爐有一個以上除塵設備,則其粒狀污染物濃度依下列公
        式計算:
            N
            Σ (CsQs) n
            n=1
        C=───────
            N
            Σ (Qs) n
           n=1
        Cn:每一立方米空氣 (乾基) 中粒狀污染之濃度 mg/dscm
        N :除塵設備之數目
        Qs:排氣之體積流量 (立方米/時)
         (CsQs) n 或 (Qs) n:各種除塵設備之總量
      6 各廠所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備,如未具備排放管道者,其檢查方
        法以目測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法為之。

八  附錄
 (一) 圓形電弧爐
      Xf=Z+Y
       Z= (2Ds) .
      Dc= 0.5 (Xf) . 
           π
      Ac=── (Df) 
           4
      Df= Dc+0.8Y
           π
      Af=── (Df) 
           4
           μ
      As=── (Df) 
           4
           8 (As)  (△t) 
      Vf=──────────────
                (Xf) 
      Vt=Vf.Ac+Ar. (Af-Ac)
      Va=Vt-3Vc
      說明:
      Y :高溫污染源上端至覆罩之高度 (ft)
      Z :由假相點至高溫污染源上端之高度 (ft)
      Ds:高溫污染源之直徑 (ft)
      Dc:覆罩面空氣柱之直徑 (ft)
      Xf:自假想點至覆罩面之距離 (ft)
      Ac:理論覆罩面之截面積 (ft)
      Df:覆罩所需實際直徑 (ft)
      Af:覆罩之實際截面積 (ft)
      As:高溫污染源之截面積 (ft)
      Vf:理論覆罩面之氣體流速 (fpm)
      △t :高溫污染之溫度與外界溫度差 (℉)
            (電弧爐煉鋼之 △t 以 3000 ℉  計算)
      Vc:實際仗用屋預覆罩之體積 (ft)
      Vr:通過 (Af-Ac)  面積之氣體流速 (fpm)
            (電弧爐煉鋼之 Vr  以 100 fpm  計算)
      Vt:覆罩之實際氣體總體積流量 (cfm)
      Va:屋預覆罩抽氣量 (cfm)
      1ft :0.3048m
      ℃: (℉-32) ×5/9
      1 (cfm) :0.0283 (m/min)
 (二) 長方形電弧爐
      Xf=Z+Y
       Z= (2.Ds) .
      Dc1 = 0.5 (Xf) . 
      Dc3 =L1-W1+Dc1
      Ac=Dc1.Dc2
      L2=Dc2+0.8Y
      W2=Dc1+0.8Y
           8 (As)  (△t) 
      Vf=──────────────
                (Xf) 
      Vt=Vf.Ac+Ar. (Af-Ac)
      Va=Vt-3Vc
      ℃: (℉-32) ×5/9
      說明:
      Dc1 :上升空氣柱在覆罩面之寬度 (ft)
      L1:電弧爐長 (ft)
      W1:電弧爐長 (ft)
      Ac:理論覆罩面之截面積 (ft)
      L2:覆罩長度 (ft)
      W2:覆罩長度 (ft)
      Af:覆罩之實際截面積 (ft)
      Vf:理論覆罩面之氣體流速 (fpm)
      Vt:覆罩之實際氣體總體積流量 (cfm)
      Vr:通過 (Af-Ac)  面積之氣體流速 (fpm)
            (電弧爐煉鋼之 Vr  以 100 fpm  計算)
      △t :高溫污染之溫度與外界溫度差 (℉)
            (電弧爐煉鋼之 △t 以 3000 ℉  計算)
      Vc:實際仗用屋預覆罩之體積 (ft)
      Va:屋預覆罩抽氣量 (cfm)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