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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保字第112132245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綜合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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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之頒給作業慎重、客觀、公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每二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機關、團體或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得於辦理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三月底
    前,填具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二份(如附表)向本部推
    薦。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貢獻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七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五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三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貢獻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
      獻斐然,並獲有以下事蹟者,其中第一目至第九目為中央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頒發: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四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四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四次以上。
      9.個人或任內所屬學校、團體、機關(構)等獲得綠色化學應用及
        創新獎四次以上。
     10.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三項以上。
     11.具有第一目至第九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四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貢
      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六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
        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五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三十年以上。
      5.曾任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環
        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四)榮譽類:推動環境保護工作,貢獻斐然或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
      置得宜,避免損害者。
(五)曾獲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功績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五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三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二項以上。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功績斐然,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
      績斐然,並獲有以下事蹟者,其中第一目至第九目為中央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頒發: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三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三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三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三次以上。
      9.個人或任內所屬學校、團體、機關(構)等獲得綠色化學應用及
        創新獎三次以上。
     10.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二項以上。
     11.具有第一目至第九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三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
      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四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
        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三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
(四)曾獲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績效卓著,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三項以上。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二十篇以上。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績效卓著,足資表揚。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
      效卓著,並獲有以下事蹟者,其中第一目至第九目為中央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頒發: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國家企業環保獎二次以上。
      7.任內所屬學校、社區、團體、民營事業、機關(構)獲得國家環
        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8.個人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二次以上。
      9.個人或任內所屬學校、團體、機關(構)等獲得綠色化學應用及
        創新獎二次以上。
     10.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
     11.具有第一目至第九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二次以上。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
      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二年以上,或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
        績效考核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二次以上。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十五年以上。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六、審查程序:
(一)初選:本部受理推薦後,由本部於該年四月底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選:
      1.該年五月底前召開複選委員會,以評選入選者進入決選。
      2.複選委員會就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
        定等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審查通過後,入選者方可進入決選。
(三)決選:
      1.該年七月底前召開決選委員會完成入選者審查。
      2.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之入選者,需經本部推派委員訪談。
      3.入選者需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審
        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為受獎人。
(四)榮譽類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程序進行審查外,本部得視特殊需要逕
      簽報部長核定受獎人,並辦理頒給作業。
(五)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辦理年度之請頒徵件、初選、複選及決選
      時程。

七、委員會組成方式:複選及決選委員除本部部長指定之次長一人及環境
    保護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部長聘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組成。

八、本獎章於辦理年度之受獎人數原則為一等各類二人,二等各類四人,
    三等各類六人。

九、本部應公開表揚本獎章之受獎人,並頒發獎章及證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