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70045233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落實整體水污染事件應變及
    管理制度,於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透過各種預防及傳訊工
    具,將污染災害現場狀況迅速控制,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以減少地面水體之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風災、水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重大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
    、地上儲油槽滲漏、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偷倒廢(
    污)水、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時,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
    要點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三、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聯防體系(以下簡稱聯防體系)之分區及成員規
    定如下:
(一)台灣本島依地理位置分別成立北、中、南及東四區聯防體系。
(二)聯防體系成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以該管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實際執行單位,辦理分區聯防應變相關作業。
(三)各區聯防體系成員組成規定如下:
      1.北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及新竹縣,共
        六縣市。
      2.中區: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共
        六縣市。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及屏
        東縣,共七縣市。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共三縣市。

四、環保局預防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事業位於下列水污染危害敏感區域內,應專案列管並定期稽查,並
      確實依水污法相關規定採取各項預防管理措施: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及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農業灌溉渠道引用水取水口上游。
      3.漁業養殖引用水源上游。
(二)平時應預先備妥應變器材及人力,確實掌握應變能量及辦理水污染
      事件緊急應變講習或演練,以因應處理突發的水污染緊急應變事件
      。
(三)受理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文件)證時,應依各業
      別特性及水污法相關規定,審理緊急應變方法及防溢堤等相關設施
      並查核證明文件。
(四)平時應確實掌握民間應變能量,必要時,得由協力計畫主辦機關請
      求民間協力機構提供應變器材及機具。
(五)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應登載下列事項:
      1.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平面圖。
      2.採行緊急應變時足供暫存高濃度廢(污)水二日以上之貯存設施
        或槽體。
      3.區內事業因意外、天災衍生水污染或異常排放至雨水下水道時,
        應採行之緊急應變計畫。
      4.於逕流廢水放流口設置截流或監測設施。
      5.相關水污染緊急應變設備、單元、規格、數量、容量、材質及尺
        寸等明細。
      6.相關圖說、表、照片等書面資料。

五、環保署及環保局應變作業流程(附件一),規定如下:
(一)環保署每年得指定各分區聯防體系內成員輪流擔任該分區聯防體系
      緊急應變民間機構協力處理計畫(以下簡稱民間協力處理計畫)之
      主辦機關(以下簡稱協力計畫主辦機關),負責聯防體系運作,辦
      理民間協力處理計畫;各分區其他縣市為協力計畫協辦機關,協助
      主辦機關,辦理各項計畫。
(二)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舉發污染案件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查
      核,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採取應變措施;若發現有明確污染行為人
      ,除得命其立即採取應變清除作業,或依地方應變作業進行動員救
      災,並同時通報環保署,防止污染擴大。
(三)污染事件經發生所在地之環保局及其他相關機關研判,依本要點規
      定其應變層級為第二級以上或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市),污染
      有持續擴大之虞者,除得啟動聯防體系作業,並得聯絡民間機構協
      助處理,提供應變器材及機具,待污染清除後由環保局或污染行為
      人購買相同或經同意以同等級之耗材歸還。
(四)聯防體系之運作方式,初期應由發生地環保局赴現場掌握污染情況
      ,儘速執行攔阻、除污等應變程序,若污染層級或範圍超過該環保
      局既有應變能量,則通知該區協力計畫主辦機關啟動聯防體系請求
      支援;聯防體系啟動後,各分區協辦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提供發
      生地環保局所需之應變器材或機關人力,並前往協助。

六、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分類(附表一)及措施,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受影響供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3)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4)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2.第一級應變措施流程(附件二),規定如下: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環保局
          應命污染行為人停止污染行為並針對受污染水體屬性,立即採
          取應變處理清除,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相關機關應
          變處理。
     (2)由環保局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屬一般性之
          污染事件,則逕行依法查處;若查明有污染行為人,得命限期
          清除處理並協調相關機關,持續追蹤改善。
     (3)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因應能力,
          雖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環
          保署,以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4)進行受污染水體之水質監測,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
          必要時,對污染行為人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5)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確保環境生態復原。
(二)第二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二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受影響供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3)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4)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2.第二級應變措施流程(附件三),規定如下:
     (1)環保局得啟動各區聯防體系,協調各區直轄市、縣(市)環保
          局、相關機關應變及民間協力機構,支援應變處理,環保署得
          視實際需要,協調處理。
     (2)環保局經研判符合啟動聯防體系之情形,應通報環保署及各區
          協力計畫主辦機關,啟動分區聯防體系,聯繫民間協力機構及
          學術機構等專業技術相關單位,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成
          立聯防體系緊急應變中心,提供應變能量,防止污染擴散。
(三)第三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三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超過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3)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4)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因
          應能力。
     (6)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2.第三級應變措施流程(附件四),規定如下:
     (1)水污染事件發生,污染程度超過聯防體系因應能力,雖已取得
          其他支援,仍無法控制,或污染情形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危害
          人體健康等之情節時,依災害防救體系,由環保署報請行政院
          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應變小組,協調各
          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2)環保署接獲環保局通報後,應即進行災情之研判分析,並通報
          各災害防救相關單位,協調聯合各機關之救災應變資源,共同
          投入搶救處理,並依水污染事件之擴大影響範圍,調動跨縣市
          地區之各項環境資訊及救災應變資源,結合專家提供之諮詢與
          建議,進行整合性之應變處理。

七、聯防體系應變作業規定如下:
(一)水污染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局得啟動各區聯防體系運作,
      並實施相關應變處理作業:
      1.依本要點規定,應變層級屬第二級以上。
      2.影響範圍轄區屬跨直轄市、縣(市)或預估處理時間七日以上或
        污染有擴大之虞。
      3.環保署依現場水污染實況指示立即啟動。
      4.發生地環保局及該區協力計畫主辦機關若研判應變資源不足,得
        視污染情形通報環保署,自行啟動該區聯防體系支援相關應變作
        業。
(二)協力計畫主辦機關配合聯防體系運作分工辦理事項,規定如下:
      1.平時:
     (1)申請補助民間協力處理計畫,以因應發生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所需器材及人力。
     (2)負責辦理各分區聯防體系大型水污染緊急應變演練。
     (3)主辦該分區各應變小組成員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人員器材之協
          同訓練,其內容包含水污染應變器材操作維護、現場除污作業
          技巧講習及實務訓練等。
      2.啟動聯防體系運作時:
        主導聯防體系運作,依發生地環保局應變需求及通報,決定是否
        第一時間通知及派員至現場,指揮委辦之民間協力機構儘速提供
        足夠之器材、人力等相關資源,投入應變作業。
      3.其他經環保署指定之事項。
(三)協力計畫協辦機關應配合分工辦理事項,規定如下:
      1.平時:
     (1)指派人員參與各區聯防體系緊急應變小組,並參與協力計畫主
          辦機關辦理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相關訓練。
     (2)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演練。
     (3)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人員、器材訓練
          ,其內容包含水污染應變器材操作維護、現場除污作業技巧講
          習及實務訓練等。
      2.啟動聯防體系運作時:
        配合環保署、協力計畫主辦機關指示或發生地環保局要求,提供
        聯防體系運作必要之器材、人力等相關資源,相互支援。
      3.其他經環保署指定之事項。
(四)聯防體系啟動後之應變指揮事宜,規定如下:
      1.環保署得派員進駐現場緊急應變中心,協調指揮各項人力、物力
        ,協同處理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2.水污染事件影響範圍轄區屬跨直轄市、縣(市)者,聯防體系啟
        動後之直轄市、縣(市)現場指揮官協調有困難者,由環保署指
        定之。
      3.應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專人擔任應變聯絡人,再依主
        管權責進行應變作業分工。
(五)聯防體系啟動後,經應變處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結束聯防體
      系運作,支援人力及器材歸建原單位:
      1.經應變現場指揮官認定,污染發生地環保局及民間支援人力已可
        獨力完成應變。
      2.經環保署協調,應變現場指揮官認定,可結束各縣市全數或部分
        人力支援。
      3.民間機構協助處理所提供應變器材及機具,污染清除後,應由環
        保局或污染行為人購買相同或經同意以同等級之耗材歸還。

八、民間協力處理計畫規定辦理內容,規定如下:
(一)民間協力處理計畫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經費得視各分區水污染事件發生情形個別申請,並保留後續
        擴充增購之權利。
      2.得標廠商應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或操作應變器材。
      3.計畫得採開口合約方式辦理,並視實作數量按件計酬,撥付得標
        廠商經費。
(二)環保署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民間協力處理計畫,其工作內容
      得包括提供或操作下列事項:
      1.人力及器材納入資源平台並定期更新。
      2.河川型攔油索。
      3.汲油設備及回收儲油槽。
      4.工作船或浮動平台設備。
      5.經取得環境用藥許可之除油劑及噴灑設備。
      6.佈放並回收處理吸油耗材。
      7.照明設備。
      8.搬運上述器材及支援各分區直轄市、縣(市)器材搬運車次。
      9.足夠操作上述器材、設施之專業支援人力、技術及諮詢服務。
     10.後續監測河川或海洋水體水質。
     11.辦理分區協同應變演練。

九、污染查核及處分求償:
(一)水污染事件發生地環保局於應變結束後 5  日內,登錄環保署「水
      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系統」網頁,鍵入處理回報表。
(二)查獲污染源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污染行為人裁處行政罰或移送
      法辦,並落實執行環境善後復育及求償。
(三)未能確定污染源時,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
      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等採
      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進行比對。

十、其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業務主管立場,得參考本要點並整合直
      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單位及轄內各鄉、鎮、區公所清潔隊
      之資源,訂定所在直轄市、縣(市)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計
      畫及相關規定。
(二)各級政府機關人員依本作業要點,執行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成
      效卓著,經報請環保署認可者,得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敘獎,並納入當年度相關績效考評酌予加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