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核釋廢(污)水排放影響涉及數直轄市、縣(市)其文件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06571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排放影響
涉及數直轄市、縣(市),有爭議經本署認定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本署公告委託之
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
文件」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有爭議一方之地方主管機關,應檢具
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申請認定。經認定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始得
向本署公告委託之機關提出相關申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