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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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9條「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設置沉砂池之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80090117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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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第 3 款
關於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
營建工地設置沉砂池之管理規定如下:
有關沉砂池應採不透水材質之規定,係適用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含有加工
品或有影響地下水之虞者;如開挖面或堆置場所為天然物質且無影響地下
水之虞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