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50062975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