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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毒字第56075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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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 3 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
    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
    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
    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
    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
    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
    ,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
    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
    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
    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定。

第 4 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
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
準之規定。

第 5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應
符合下列規定:
┌────────────┬──────────┬─────┐
│項                    目│最大限值            │單位      │
├────────────┼──────────┼─────┤
│1.大腸桿菌群密度        │二○、○○○        │          │
│                        │(具備消毒單元者)    │MPN/一○ │
│                        │                    │○毫升或  │
│                        ├──────────┼─────┤
│                        │五○(未具備消毒     │          │
│                        │單元者)             │CFU/一○ │
│                        │                    │○毫升    │
├────────────┼──────────┼─────┤
│2.氨氮(以NH3-N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3.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 │二五                │毫克/公升│
├────────────┼──────────┼─────┤
│4.總有機碳(以TOC表示)   │四                  │毫克/公升│
├────────────┼──────────┼─────┤
│5.砷(以As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6.鉛(以Pb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7.鎘(以Cd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8.鉻(以Cr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9.汞(以Hg表示)          │○‧○○二          │毫克/公升│
├────────────┼──────────┼─────┤
│10.硒(以Se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第 6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單位              │
├─────┼──────────────┼─────────┤
│1.大腸桿菌│六 (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MPN/一○○毫升或 │
│  群密度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CFU/一○○毫升   │
│          │水源者)                     │                  │
│          │五○ (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                  │
│          │包裝水之水源者)             │                  │
├─────┼──────────────┼─────────┤
│2.濁度    │四                          │NTU單位           │
├─────┼──────────────┼─────────┤
│3.色度    │十五                        │鉑鈷單位          │
├─────┼──────────────┼─────────┤
│4.臭度    │三                          │初嗅數            │
├─────┼──────────────┼─────────┤
│5.鉛(以Pb │                            │                  │
│  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6.鉻(以Cr │                            │                  │
│  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7.鎘(以Cd │                            │                  │
│  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8.鋇(以Ba │                            │                  │
│  表示)   │二‧○                      │毫克/公升        │
├─────┼──────────────┼─────────┤
│9.銻(以Sb │                            │                  │
│  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
│10.鎳(以N │                            │                  │
│   i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
│11.銀(以A │                            │                  │
│   g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12.鐵(以F │                            │                  │
│   e表示) │○‧三                      │毫克/公升        │
├─────┼──────────────┼─────────┤
│13.錳(以M │                            │                  │
│   n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14.銅(以C │                            │                  │
│   u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
│15.鋅(以Z │                            │                  │
│   n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16.硒(以S │                            │                  │
│   e表示) │○‧○一                    │毫克/公升        │
├─────┼──────────────┼─────────┤
│17.砷(以A │                            │                  │
│   s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18.汞(以H │                            │                  │
│   g表示) │○‧○○二                  │毫克/公升        │
├─────┼──────────────┼─────────┤
│19.氰鹽 ( │                            │                  │
│   以CN-  │                            │                  │
│   表示)  │○‧○五                    │毫克/公升        │
├─────┼──────────────┼─────────┤
│20.氟鹽 ( │                            │                  │
│   以 F-  │                            │                  │
│   表示)  │○‧八                      │毫克/公升        │
├─────┼──────────────┼─────────┤
│21.硝酸   │                            │                  │
│   鹽氮   │一○‧○                    │毫克/公升        │
│   (以N   │                            │                  │
│   O3-N   │                            │                  │
│   表示   │                            │                  │
│   )      │                            │                  │
├─────┼──────────────┼─────────┤
│22.亞硝   │                            │                  │
│   酸鹽   │                            │                  │
│   氮     │○‧一                      │毫克/公升        │
│   (以N   │                            │                  │
│   O2-N   │                            │                  │
│   表示)  │                            │                  │
├─────┼──────────────┼─────────┤
│23.氨氮(以│                            │                  │
│   NH3-N表│                            │                  │
│   示)    │○‧一                      │毫克/公升        │
├─────┼──────────────┼─────────┤
│24.氯鹽(以│                            │                  │
│   C1-表示│                            │                  │
│   )      │二五○                      │毫克/公升        │
├─────┼──────────────┼─────────┤
│25.硫酸鹽 │                            │                  │
│   (以SO  │                            │                  │
│   2-/4表 │                            │                  │
│   示)    │二五○                      │毫克/公升        │
├─────┼──────────────┼─────────┤
│26.酚類(  │                            │                  │
│   以酚表 │                            │                  │
│   示)    │○.○○一                  │毫克/公升        │
├─────┼──────────────┼─────────┤
│27.總溶解 │                            │                  │
│   固體量 │五○○                      │毫克/公升        │
├─────┼──────────────┼─────────┤
│28.陰離子 │                            │                  │
│   界面活 │                            │                  │
│   性劑   │○‧五                      │毫克/公升        │
│   (以MB  │                            │                  │
│   AS表示 │                            │                  │
│   )      │                            │                  │
├─────┼──────────────┼─────────┤
│29.總三鹵 │                            │                  │
│   甲烷   │○‧一                      │毫克/公升        │
├─────┼──────────────┼─────────┤
│30.三氯乙 │                            │                  │
│   烯     │○‧○○五                  │毫克/公升        │
├─────┼──────────────┼─────────┤
│31.四氯化 │                            │                  │
│   碳     │○‧○○五                  │毫克/公升        │
├─────┼──────────────┼─────────┤
│32.1,1,1- │                            │                  │
│   三氯乙 │                            │                  │
│   烷     │○‧二                      │毫克/公升        │
├─────┼──────────────┼─────────┤
│33.1,2-二 │                            │                  │
│   氯乙烷 │○‧○○五                  │毫克/公升        │
├─────┼──────────────┼─────────┤
│34.氯乙烯 │○‧○○二                  │毫克/公升        │
├─────┼──────────────┼─────────┤
│35.苯     │○‧○○五                  │毫克/公升        │
├─────┼──────────────┼─────────┤
│36.對-二 │                            │                  │
│   氯苯   │○‧○七五                  │毫克/公升        │
├─────┼──────────────┼─────────┤
│37.1,1-二 │                            │                  │
│   氯乙烯 │○‧○○七                  │毫克/公升        │
├─────┼──────────────┼─────────┤
│38.安殺番 │○‧○○三                  │毫克/公升        │
├─────┼──────────────┼─────────┤
│39.靈丹   │○‧○○四                  │毫克/公升        │
├─────┼──────────────┼─────────┤
│40.丁基拉 │                            │                  │
│   草     │○‧○二                    │毫克/公升        │
├─────┼──────────────┼─────────┤
│41.2,4-  │                            │                  │
│   地     │○‧一                      │毫克/公升        │
├─────┼──────────────┼─────────┤
│42.巴拉刈 │○‧○一                    │毫克/公升        │
├─────┼──────────────┼─────────┤
│43.納乃得 │○‧○一                    │毫克/公升        │
├─────┼──────────────┼─────────┤
│44.加保扶 │○‧○二                    │毫克/公升        │
├─────┼──────────────┼─────────┤
│45.滅必蝨 │○‧○二                    │毫克/公升        │
├─────┼──────────────┼─────────┤
│46.達馬松 │○‧○二                    │毫克/公升        │
├─────┼──────────────┼─────────┤
│47.大利松 │○‧○二                    │毫克/公升        │
├─────┼──────────────┼─────────┤
│48.巴拉松 │○‧○二                    │毫克/公升        │
├─────┼──────────────┼─────────┤
│49.一品松 │○‧○○五                  │毫克/公升        │
├─────┼──────────────┼─────────┤
│50.亞素靈 │○‧○一                    │毫克/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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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
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
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
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8 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9 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