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
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3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
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
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
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
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
續三年之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
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
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
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
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站每
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五累計百分
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
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
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
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
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
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
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
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各
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
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
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5 條
細懸浮微粒(PM2.5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
中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
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