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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23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 - 固定源空污防制:152 筆

111. 105.12.22 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實質法規
112. 100.12.27 車輛冷氣冷媒灌充或冷氣系統拆解、換裝作業之空氣污染行為 實質法規
113. 100.12.19 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14. 100.12.19 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15. 093.12.22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16. 093.12.22 修正「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公告條件說明 實質法規
117. 093.12.22 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18. 093.11.17 含硫量超過一定百分比之液體燃料於特定地區供固定污染源使用,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119. 092.12.05 含硫量超過一定百分比之燃料油於特定地區使用,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120. 092.12.03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