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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5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本法第68條係第63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68條規定進行處分,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63條規定辦理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0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本法第 68 條係第 63 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
              ,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 68 條規定進行處分,
              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 63 條規定辦理之。
          二、本署 95 年 8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2827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