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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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603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
、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
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
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二 縣 (市) 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係縣 (市) 政府依環境影響評
估法設置之組織。依前項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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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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