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查驗機構執行碳費收費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如有基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補查證涉及溫室氣體查驗指引第二章第三節查驗技術規範之四、查驗人天評估條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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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環境部 |
發文字號: |
環部授氣字第11490020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查驗機構執行碳費收費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如有基準年溫
室氣體排放量補查證涉及溫室氣體查驗指引第二章第三節查驗技術規範之
四、查驗人天評估條件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13 年 6 月 18 日環部氣字第 1139106355 號函(諒達
)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下稱查驗指引)暨復貴公司 114
年 3 月 19 日驗營字第 20250319001 號函。
二、本部前於 114 年 1 月 10 日以環部氣字第 1149100099 號函(諒
達)核釋事業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規定,送本部審查認定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暨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情形之審查認定
方式;另查驗指引第二章第三節查驗技術規範之四、查驗人天評估條
件略以,「查驗機構應依上述內容決定查驗人天之安排,組織層級查
驗最低現場查驗人天數不得小於 4 人天(含)」,先予敘明。
三、倘查驗機構為執行事業自主減量計畫基準年補查驗相關作業方式,其
查驗作業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一)倘基準年盤查結果僅因係數選用不同導致排放量數據改變,且未涉
及其他需重新確認事項,並由原執行查驗作業之查驗機構重新簽發
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而非執行完整年度之查驗案件者,符
合查驗指引第二章第三節查驗技術規範之四、查驗人天評估條件可
酌減查驗人天之情形,得依查驗個案情況安排適當查驗人天數,不
受查驗指引所載組織層級查驗最低現場查驗人天數不得小於 4 人
天之限制,惟應於重新簽發之查驗總結報告書明確記載及說明查驗
個案查驗人天判斷原因,並予以紀錄。
(二)如未涉及製程調整、盤查邊界變更或活動數據分配等應於現場確認
事項,由查驗機構本於專業能力及實際情形評估後,得以書面方式
進行查驗,惟亦應於重新簽發之查驗總結報告書明確記載及說明以
書面方式進行查驗之原因。
(三)上開補查驗作業係屬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法定查驗工作
,自應依氣候法、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查驗指
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
查作業指引及認證機構認證規範等規定辦理,並依法至本部指定資
訊平台(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登錄查驗行程及上傳查驗
結果。
正 本: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台灣德國北德技術監護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衛理國
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瑞仕國際驗證
股份有限公司、法標國際認證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勞盛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
研究試驗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新加坡商英國標準協會集團
私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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