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92年2月6日環署廢字第0920009631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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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210669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本署 92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09631 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
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
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於 90 年 9 月 25 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
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 91 年 7 月 31 日,故該廠為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
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
二、因前開行政函釋內容,涉及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現該條文已刪除,同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亦已廢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行政函釋。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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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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