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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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210482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
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
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或專責人員。
二、本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設置規模及條件」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
責人員」所指「委託處理」包含「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
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委託處理」。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將廢(污)水送至貯留設施,後續以桶裝、
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處理
,其廢(污)水於廠內暫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範,為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貯留,應依上
述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專責人員。
四、另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係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範,如涉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應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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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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