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備註 5 所定同一建
築範圍或區域,其管制對象條件及規模之判定,倘坐落於不同建築物,係
以各該建築物內餐飲業營業面積及座位數合併計算,請查照。
說 明:一、依「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附表備註
5 規定,指定之公私場所若於同一建築範圍或區域內包含多家餐飲、
食品業種店家,提供消費者多元組合性餐飲服務的開放空間,且經由
管理單位合作經營契約,以規範各業種店家經營權、管制公共設施使
用權利與義務者,其營業面積及座位數採合併計算,並以公私場所之
管理單位為列管餐飲業。
二、前述規定係規範大規模餐飲業應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妥善處理油煙,
且管理單位應善盡油煙防制及管理之責,爰餐飲業倘設置於不同建築
物者,其係以各該建築物內餐飲業營業面積及座位數合併計算營業規
模,達管制對象條件及規模者,即為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並需符合
管理辦法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會、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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