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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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循字第11011615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作業方式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空、水、廢、毒各類環保許可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污
染製程運作情形及污染防制(治)措(設)施功能,俾使管制對象依
許可審核機關審查通過之許可內容運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
少污染產生。基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
者,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審核機
關應簡化許可辦理程序。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
後之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指定公告事業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
,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應辦理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不需重新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
(二)指定公告事業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
規紀錄切結書,供許可審核機關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實質
內容變動,其審查程序仍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三、本署 94 年 10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82782 號函、95 年 8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69420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
雄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
港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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